台湾渔业新规规定渔船可雇非台湾籍武装

2013年08月06日20:13  中国新闻网

  中新社香港8月6日电 台北消息:为强化远洋渔船作业安全,台湾“立法院”6日三读修正通过“渔业法”部分条文。根据条文,台湾渔船在受海盗或非法武力威胁等高风险海域作业,可雇非台湾籍私人武装保全人员,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。

  综合台湾中央社、中广新闻网报道,当天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明定,台湾渔业人渔船经当局主管机关核准作业海域范围,含有受海盗或非法武力威胁高风险海域者,得雇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的私人武装保全人员,并应逐船检附相关文件,事先报请主管机关备查。

  条文还明定,渔业人应令其雇用非台湾籍私人武装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枪炮、弹药、刀械,在境外登(离)船,并不得进入已报请备查受保护渔船以外台湾管辖领域。

  台“农委会渔业署”认定的台湾渔船作业高风险海域,主要在马六甲海峡、亚丁湾等地,但“立法院院会”6日还通过附带决议,在靠近菲律宾、越南的200海里专属经济海域及南海,应可允许渔民比照高风险区域,雇用私人武装保全,强化防护船舶及渔民安全。(完)

(原标题:台湾订渔业新规:渔船可雇非台湾籍武装保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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